首页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第二章 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十条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十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