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