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