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