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