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