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外债审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外债审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