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以下称《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

本办法所称借用外债前,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首次提款)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