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