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仿印单位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仿印对象的范围,不得违反仿印要求,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文件。

仿印单位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完成仿印的,应当停止仿印,自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并退回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