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 第十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