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