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