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标明价格的;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