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第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