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第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