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