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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