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八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