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