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