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物价局〔1987〕价检字483号《检举揭发价格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