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