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