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