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