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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