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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