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