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