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和实验活动的管理。 引用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