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应当获得所在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做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应当通知实验室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生物安全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