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程序: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论证,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和论证;专家评估和论证所需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附批准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