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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附件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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