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