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生物安全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