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条 保藏机构每年年底应向卫生部报送所保藏的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种类、数量、使用、发放及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