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主管保藏机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保藏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保藏机构的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藏机构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