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二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二条 保藏机构及其保藏范围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指定,并由卫生部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