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