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