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涉及投保单、保险合同、转账授权书等纸质文件递送的,应在投保人同意投保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如遇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