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拟设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