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