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