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