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内部管控情况,明确风险排查的具体标准及抽查比例,细化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对未核销及去向不明单证进行排查;对单证遗失较多的团队、个人和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存在遗失印鉴情况的,应对相关部门、机构及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资金去向进行调查;
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有线索表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私刻印章,变造、伪造保险公司单证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
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或业绩较高但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涉及地下赌博、传销组织、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洗钱等活动;
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
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长期无调整;
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被客户或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内勤投诉次数较多;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经常代替客户办理变更交费账户等客户重要信息,代办金额较大的退保、理赔、给付业务,或者使用银行卡为客户刷卡交费的。
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
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
退保、理赔、给付、分红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
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情况;
同一客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等业务档案上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投诉、咨询及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客户称已交费且能够提供交费记录,但业务系统无记录;
对大额退保、赔款、给付业务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对未实现收付费全额转账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对投保人年龄较大且交费期限较长的保单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对该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回访;
发生大额保单质押贷款的,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进行排查。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报送另行规定。
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内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对可能引发公司发生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及操作流程进行排查整改:
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兼任多个不相容岗位;
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兼任收付费、单证管理、外勤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
系统操作权限的设置和岗位牵制存在问题,如:一人持有多个不相容岗位的系统用户名,不同岗位系统密码未妥善保存,对具有较高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缺少监督,存在越权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权限处理业务情形;
销售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客户身份证、保险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可在业务系统外打印收付费环节凭证并可在系统中事后补录;
业务财务系统约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及理赔给付去向账户名称可以为非客户本人;
对内或对外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存在违规、失实或易造成重大误解内容;
未建立产品宣传资料、各类培训资料的审核及管理机制,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未建立产品说明会的审批、管理及巡查/暗访制度,或已建立但与监管规定不相符或未严格执行;
公司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真实性自动提示、校验功能;
未建立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业务100%回访的有效机制,或虽已建立但并未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