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保险资金案件风险。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挪用客户保费;
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
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
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
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
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
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保险机构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财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因财务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
未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制度,现金收费、大额转账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及交费账户进行识别;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公司员工代客户开立、保管收付费存折或银行卡;
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私设“小金库”;
直销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及手续费;
管理人员侵占佣金及手续费;
编造假赔案、假业务套取公司资金、费用;
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
业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著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
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
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当做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隐瞒除外责任、犹豫期客户权利、退保损失以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
培训课件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存在不实、夸大等误导性表述,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不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擅自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
未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新单业务进行100%回访;
回访品质控制不到位,回访过程未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或因回访语速过快、对多个问题合并提问及回避客户提问等导致回访失真;
客户投诉及回访问题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完毕。
内控管理缺陷。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
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未对补录、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
重要单证未进入单证系统管理,或者未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对重要单证未定期盘点、定期核销;
保单未全部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或者单证系统未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现对接;
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未上收一级管理,印章使用未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制度;
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