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2年)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指定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的承办部门,明确对各类销售误导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3年2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