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建立消费者、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服务评价工作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机制,审议和推进下列工作:
审议服务评价定性标准,更新和公布创新实践标准的具体内容;
审议定量评价指标、客户满意度评价的观测变量、满意度调查问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完善评价体系;
审定年度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选定第三方调查机构;
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年度服务评价工作;
审核认定公司服务创新项目,分析公司服务质量,编制并管理行业服务评价结果;
总结行业服务工作经验,制定行业服务改进倡议和指引,推广优秀实践,树立行业标准;
其他人身保险服务评价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