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八条 定量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除特别说明外,评价区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评价结果提交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